對於這件事多數人論述都是含糊不清
不是一句話就能帶過成為論述
焦點應該放在前面羈押4個月時間內
檢察官提出論述的理由
因為要證明"押人取供"的不合理與不合法性~那該如何證明是押人取供?
在地院講什麼不重要了~重要的是~4個月之前檢方並無掌握這些證據~以此來說明~前面4個月都是非法羈押
拿出羈押要件的薄弱與起訴後的證據
互相對照其中的差異性~這樣就能證明
後期檢方所列證據~都是在4個月過後才取得~這也就證明前4個月羈押是"非法押人取供"
咬死了非法羈押~就能引用毒果樹理論
毒果樹所產出的果子(後期證據)都是毒果子(即果子是非法取得的證據)
這樣的證據法庭不得引用